課室單位:
民政課
按政治獻金法(下稱本法)第7條第4項規定:「為利政黨、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獻金,是否符合第一項規定,下列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,以供查詢;未建置之資料,政黨、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以書面請求查詢,受請求之機關,不得拒絕:一、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事業部分、第十款:經濟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。二、第一項第二款: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、財政部。三、第一項第四款、第五款有關政黨部分、第六款、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個人及團體部分、第十一款:內政部。四、第一項第五款有關擬參選人部分,已依法完成登記之參選人:中央選舉委員會;有意登記參選者:監察院。」
次按本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、第4款規定,107年直轄市市長、直轄市議員、縣(市)長、縣(市)議員選舉擬參選人自4月25日起,得依法開立政治獻金專戶並向監察院申請許可後,始得收受政治獻金,其收受政治獻金截止日期至選舉投票日前一日11月23日止。為避免捐收雙方因不瞭解本法規定,而違法遭受處罰,相關細節請參考如下連結:
http://sunshine.cy.gov.tw/GipOpenWeb/wSite/mp?showCal=true&mp=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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